什么是执行不能?一个案例带你理解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义务,故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王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通过线上线下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最终,法院成功冻结并扣划王某名下存款4万余元,查封并拍卖其名下不动产,变价得100万元。但该不动产系其唯一住宅,且有大额抵押,在扣除优先债权等款项后,已无剩余款项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李某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向李某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该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不服,认为法院未能穷尽执行措施,故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查明,法院确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李某的观点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李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该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复议申请。
上述案件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但是法院从未放弃过对“执行不能”破解之法的积极探索。其中,充分利用“执破融合”机制,畅通“执转破”通道,发挥两种制度的叠加效应,通过“以破促执”,为“执行不能”谋求“生路”。近期,便有一涉企“执行不能”案件成功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得以有效执结。
从“零资产”到“清偿率100%”的逆袭
某技术公司因欠员工工资,引起多起劳动争议纠纷,并最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执行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且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机器设备及不动产等财产,明显资不抵债,已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其所涉的7件执行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涉及执行标的金额35万余元。
通过对该企业资产情况的分析研判,法官决定尝试通过启动“执转破”程序破解案件难题。法官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虽接管到该公司财务资料,但未能接管到该公司任何资产,案件陷入“无产可破”困境。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公司股东虽享有一定的期限利益,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认缴资本高、出资时间长,认缴却未交系普遍现象,“执破融合”团队与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从股东出资方面寻求突破。最终,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和个别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嗣后,管理人征求债权人意见,在法院的支持下,拟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迫于诉讼压力,股东程某自愿完成出资,后多方筹措资金并与全体债权人就公司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100%清偿,所涉7件执行案件得以有效执结。
希望所有申请执行人都能够了解,“执行不能”的案件虽然存在,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执行案件彻底结束。一方面,在涉企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企业“执转破”,另一方面,如后期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可申请恢复执行。
在此,提醒各位申请执行人,可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动态,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请及时向法院反映,法院会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