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从全市两级法院房地产领域案件中挑选出了8篇典型案例,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篇案例入选典型。
近年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深入社区巡回审判、建设工程法治公开课、府院联动多方调解等方式实质性化解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张家港市房地产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一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发包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厂房建设工程交由承包人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合同中对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合格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即开始逐步在地坪上安装设备,承包人完工后,双方也未对地坪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地坪存在断裂、墙皮脱落等工程质量问题,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应当视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均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承包人张家港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发包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敦促发包人及时履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而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发包人若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无权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案例二
加大专业化调解力度 助力纠纷实质性化解
——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诉张家港市某火锅餐厅、
钱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4日,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某火锅餐厅签订《江苏长林木业有限公司专用合同》,约定张家港市某火锅餐厅将餐厅木饰面装修工程发包给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6万元,后发生增项。截止到本案诉讼,张家港市某火锅餐厅仍有装修款未付,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张家港市某火锅餐厅均未给付。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起诉至法院。张家港市某火锅餐厅认为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装修的木饰面存在起壳变形、开裂划痕、上色不均等质量问题,不愿支付剩余装修款。
【诉调过程】
张家港市某火锅餐厅与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增项、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均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案件若进入鉴定程序,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周期,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效能,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组织双方勘查时,联系张家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专家一同前往,行业专家对双方争议的工程增项、工程质量扣减、后期修复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当事人认真倾听记录了专家意见,在踏勘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调解,后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诉调对接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质性化解矛盾,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与张家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了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该项机制的建立,立足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以第三方化解、调解为基础与核心,为当事人提供多渠道、多方式、低成本、高效率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