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丑”
遇到家暴,请勇敢说“不”!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依法向一方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小芳与小明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芳称小明动辄辱骂、殴打,经常将自己打得鼻青脸肿,曾多次报警,认为小明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已经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恐惧。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小芳提交的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小芳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小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小明殴打、威胁、辱骂小芳;二、禁止被申请人小明骚扰、跟踪、接触小芳。随后,法院干警向小芳、小明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告知小明相关法律后果。
知识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