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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游丽娇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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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2 17:23:31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游丽娇,女,1997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公民身份号码5325261997072835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县江边乡宁旧村委会拖寨村民小组44号,暂住江苏省江阴市康宁花园3幢201室。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苏0582刑初1250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游丽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申请情况:因罪犯游丽娇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本院对其监外执行,并提供医院检验科报告单予以证实。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丽娇进行法医学技术审核。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5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302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潘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