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知跪乳。老人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子女却未尽赡养义务,老人起诉要求撤销赠房合同,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郭某、张某系夫妻,小郭系两人儿子。2011年底,郭某、张某的原居住地被政府拆迁,两人将获得的一套拆迁置换房屋赠与了儿子小郭,并将房产登记在小郭名下。之后,老两口与儿子因琐事产生矛盾,儿子不仅不尽赡养义务且殴打母亲,故老两口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儿子小郭不同意将房产返还父母。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郭某、张某夫妇将房屋赠与儿子小郭,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小郭对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但小郭为了琐事殴打母亲且对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故郭某、张某要求撤销房屋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小郭未提起上诉,并已将房产过户到了父母名下,在后续回访中,父亲郭某表示与儿子小郭的关系已经得到了缓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赡养问题予以特别关注,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缘由的,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在我国亦是常见。本案中,老两口与儿子之间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赠与儿子,但儿子却未尽赡养父母的义务,还因为琐事殴打母亲。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当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或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时,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有效加强了对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