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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骚扰?“人格权侵害禁令”提供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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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6: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杨某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其免遭骚扰、跟踪、威胁等人格权侵害行为提供司法保护。

杨某与李某曾系恋爱关系,二人分手后,李某一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软件发送骚扰、恐吓内容,并尾随杨某至其家中及工作单位纠缠、吵闹,同时在其朋友圈和抖音等社交媒体上发布杨某的私密照片和不良言论。2023年9月,杨某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结合杨某举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认定李某既往确实存在对杨某实施骚扰、跟踪、威胁以及在网络平台发布杨某照片和不良言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杨某的人格权,不及时制止将会造成杨某人身、精神损害进一步扩大,具有现实紧迫性。据此裁定: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杨某以及在网络平台发布杨某照片和不良言论。如李某违反禁令措施,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的全面保护,体现了通过立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新创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通过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以实现对被侵权人及时有效的现实保护。具体到本案,从侵害行为看,李某的骚扰、跟踪、威胁行为以及在网络上发布杨某照片和不良言论,已完全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的容忍程度;从损害结果看,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一经传播,将对杨某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因此,杨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



 
来源: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潘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