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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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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4 10:01:4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张家港市2023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市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30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24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6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5年7月25日之前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1.随机抽选。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从本市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十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推荐。

四、资格审查

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示任命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相关事项

1.报名方式。收到电话、短信具备担任条件、有担任意愿的随机抽选的公民,以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公民,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材料,到常住地址所在镇(街道)司法所进行现场报名。

2.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3.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12-58681524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潘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