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沈倩影
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沈倩影,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50818584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沈家行政村沈家村6号。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苏05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倩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往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因罪犯沈倩影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决定对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六个月二十八天。后因罪犯沈倩影系怀孕妇女,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决定对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三个月二十天。后因罪犯沈倩影系哺乳期妇女,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决定对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十个月二十五天。
申请情况:2023年6月16日,因罪犯沈倩影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不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刑期未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沈倩影收监执行,期限一年二个月十七天(曾羁押2天)。因罪犯沈倩影在送监执行体检过程中发现已怀孕,其本人亦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沈倩影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2023年7月3日予以立案。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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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