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周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周敏,女,1986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60608192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足疗店,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金铜岭村6组8号,暂住张家港市锦丰镇锦苑新村11幢302室。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因周敏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我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苏0582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周敏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5月4日,周敏在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产下一女李书彤。2023年5月26日,周敏以其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2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299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