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与市民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井盖一旦丢失、损坏或者移开,就会产生安全隐患。
某保洁公司在某医院内部道路上从事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作业,作业期间移开了道路上的窨井盖,但是在道路出入口和窨井周围并没有采取围挡措施,也未设置灯光和警示标识提醒。某日晚上8时许,李某骑电动车经过施工地点时掉入窨井受伤。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起诉某保洁公司以及某医院,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洁公司施工期间未在窨井周围安置隔离装置,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某医院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洁公司、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四万余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提高注意义务,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审查核实对方的施工资质,避免因选任过错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