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初次约谈笔录
一、基本信息 | ||||
执行案号 | 执行依据案号 |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
谈话人 | 记录人 | |||
被谈话人 | 身份 | 申请执行人 代理人 | ||
代理权限 (被谈话人为代理人时填写) |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电话(手机) | ||||
住所地 | ||||
未进行初次接待的原因(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填写此栏) | ||||
二、交代谈话人身份和谈话目的 | ||||
执:我是人民法院的谢雨桐(谈话人身份、姓名)。现与你进行执行立案后的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谈话。请你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如实陈述相关情况。 | ||||
申:已经了解 | ||||
三、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方式 | ||||
执: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申:清楚明白 | ||||
执:你是否同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电子送达法律文书? | ||||
申:同意 | ||||
执: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 ||||
申:好的 | ||||
四、核对执行立案信息 | ||||
执:请你核对本院执行立案信息表中关于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如有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请提出修正。(与申请执行人逐项核对立案信息表) | ||||
申:不需要修改 | ||||
五、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 | ||||
1.被执行人状况 | ||||
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 条第1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你(单位)是否知道被执行人的实际住址、工作地点或实际经营地? | ||||
申: | ||||
执:你(单位)是否知道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手机)? | ||||
申: | ||||
执:本案在审判阶段是否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 ||||
申: | ||||
执:你(单位)有无其他关于被执行人状况的线索向法院提供? | ||||
申: | ||||
执:经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各级法院共涉及执行案件件,其中为申请执行人件,为被执行人件。 | ||||
申: | ||||
2.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 ||||
执:本案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向你(单位)设立抵押或质押?如有,请提交抵押或质押清单及相关详细情况。 | ||||
申: | ||||
执:本案有无采取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前保全措施?如有,请提交财产保全清单及相关详细情况。 | ||||
申: | ||||
执:你(单位)有无其他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不动产、动产、存款、收入、到期债权、投资等)的线索向法院提供? | ||||
申: | ||||
执:本院将在本案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反馈后将及时向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也可通过执行立案时告知的用户名和密码自行到指定网站查询。 | ||||
申: | ||||
3.告知权利 | ||||
执:在执行终结前,你(单位)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拨打执行线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 ||||
申:好。 | ||||
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根据情况选择】(1)【适用于申请执行人本人】你(单位)有权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适用于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你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 ||||
申:清楚明白。 | ||||
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单位)也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如果举报线索经法院确认并符合条件,依照悬赏公告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悬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举报人。 | ||||
申:好的。 | ||||
执:本案立案后,本院将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你(单位)可以向本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后将依法作出决定。 | ||||
申:好。 | ||||
4.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 | ||||
执:本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将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请你(单位)对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选择。请从下列平台中自主选择任意1家,排名不分先后:1.淘宝网;2.京东网;3.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4.公拍网;5.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6.工商银行融e购;7.北京产权交易所。 | ||||
申:淘宝网或京东。 | ||||
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是否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起拍价?如协商不成,本院将通过网络、市场、向专业机构或人员询价的方式确定起拍价,你(单位)是否同意? | ||||
申:同意。 | ||||
5.确认收款账户 | ||||
执:现在向你告知提交收款账户的相关注意事项:1.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接收执行案款的汇款账号和联系方式;2.如因账号挂失等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接收案款账号,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户名、开户账号、卡号)到法院办理变更登记账号手续或直接来本院领款;3.因收款账号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本院将案款汇入账户确认书确认的账户的,视为案款已经发放。 | ||||
申:清楚了 | ||||
执:请填写以下收款账号信息(委托代理人填写的,应要求其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姓名(名称) | ||||
开户银行 | ||||
支行全称 | ||||
银行账号 | ||||
银行账户类型 | 个人存折 个人借记卡 对公账户 | |||
六、其他 | ||||
1.告知执行风险 | ||||
执:你(单位)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只是为你(单位)提供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最终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只能为实现权利提供一种可能性。如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你(单位)将承担胜诉权益不能实现的风险。 | ||||
申:清楚明白。 | ||||
2.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 ||||
执:本案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你(单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本案移送破产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本院将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处理,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价后所得的款项,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将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 ||||
申:好的。 | ||||
3.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 ||||
执:如果你(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况,你(单位)是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申:同意。 | ||||
执:你(单位)还有无其他情况需要补充说明的? | ||||
申:没有。 | ||||
执:今天的谈话就到此结束。请阅笔录,如无误,请在每一页签字确认,并在最后一页签署日期。 | ||||
申:好的。 |
谈话人签字: 被谈话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