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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周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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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28 16:24:57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周敏,女,1986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60608192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足疗店,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金铜岭村6组8号,暂住张家港市锦丰镇锦苑新村11幢302室。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2022年12月26日,周敏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张家港市第六(锦丰)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等资料。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周敏2023年2月13日中期妊娠诊断成立。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30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299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许梓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