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光法、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贵保与原审被告徐光法、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张家港市广达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二、徐光法应支付张贵保装修工程欠款2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三、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对徐光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对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张贵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872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026元,由张贵保负担3976元,由徐光法、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58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