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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马倩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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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2 17:13:25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马倩,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05224728,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维也纳酒店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蒲庄村东湾东组23号,暂住张家港市金港街道海南路56号。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马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马倩于2023年1月10日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张家港市香山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4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296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三年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许梓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