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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取巧拒不执行 咎由自取入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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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云琦  发布时间:2022-10-31 09:00:29 打印 字号: | |

转移财产法院就“无计可施”?

声称名下没有财产就可以“瞒天过海”?

不主动申报财产、交付车辆是“小问题”?

当然不是!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交出名下财产的,可能构成拒执犯罪。


案 例 一


某速递公司与钱某某之间原为承包合同关系,后经某速递公司授权同意后钱某某将工号转让给孙某,同时某速递公司与孙某之间成立承包合同关系。后合作破裂,孙某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经法院判决,孙某与某速递公司、钱某某合同予以解除,孙某返还转让价款40000元,某速递公司应返还押金及赔偿孙某损失共计44000元。判决生效后,因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遂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钱某某面对法院发送的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不为所动,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催促其履行义务,钱某某也一概不予理会,全程采取消极态度应对法院执行。且该院经查询并未发现钱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后申请执行人孙某向该院反映,被执行人钱某某名下虽没有可供执行车辆,但实际有辆汽车其一直在使用,疑似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钱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另一辆机动车转移过户到其父名下。


因钱某某的行为涉嫌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至被被公安机关传唤,钱某某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孙某履行义务并取得谅解,也为自己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终,钱某某因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 例 二


2020年10月,丁某因家中装修,雇佣任某做工,某天清晨任某在向楼上搬运装修材料的过程中不慎摔下楼,造成身体损伤。双方在审理阶段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丁某却迟迟未履行义务,故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线上查询发现丁某名下有两辆小轿车可供执行,为此特地前往丁某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督促丁某配合执行工作、主动交出车辆。可三次上门,丁某对车辆具体位置的询问,总是顾左右而言他。


为了查找车辆踪迹,执行法官又将丁某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录入张家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共停车管理平台进行实时监控。但丁某非常警惕,将车藏得严严实实,竟一直未在全市各停车场出现。最终执行法官向丁某发出《责令移交财产通知书》,并言明如其再不交出车辆,将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官,车全部开过来了,今天都交给你们……”电话那头的被执行人丁某语气中满是沮丧。


本不将法院通知当回事儿的丁某在几天后迎来了公安办案民警的上门调查,此刻他终于意识到,法院“动真格”了!在接受公安调查后不过两天时间,丁某便匆匆将车开到该院执行局,并主动与任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最终,丁某某因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时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确认,是国家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一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见他国家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会重拳予以打击。被执行人为了防止法院拍卖车子,拒不交付车辆躲避执行,这种行为构成拒执犯罪。


在此,我们严正告诫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且无存有侥幸心理,不得规避、抗拒法院执行,而要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张家港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潘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