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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王婕姝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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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18 15:02:31 打印 字号: | |

关于拟对罪犯王婕姝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被告人王婕姝,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901107352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羊安乡柳蒿村柳蒿沟屯27号,住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香山南路510号。2014年11月5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8月17日因犯诬告陷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苏058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婕姝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2022年6月29日,被告人王婕姝以2022年4月18日分娩一名女婴、现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住院诊断、产科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2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302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潘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