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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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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13 13:45:34 打印 字号: | |

关于拟对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沈倩影,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50818584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沈家行政村沈家村6号。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苏05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倩影有期徒刑三年(曾羁押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往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因罪犯沈倩影系哺乳期妇女,不宜收押,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苏0582刑更1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六个月二十八天,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11月4日。

  因罪犯沈倩影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满,不再具备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苏0582刑更24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沈倩影收监执行,期限二年五个月零二天。因罪犯沈倩影在送监执行体检过程中发现已怀孕,其本人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法医学技术审核,证实罪犯沈倩影早孕诊断成立。因罪犯沈倩影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苏0582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情况:2022年6月24日,罪犯沈倩影以2022年6月16日已分娩一名男婴、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河南省扶沟县司法局对罪犯沈倩影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重点调查分娩及哺乳情况,后该局出具了评估意见,罪犯沈倩影于2022年6月16日分娩一名男婴并母乳喂养,罪犯沈倩影的社会危险性不高,对居住的社区影响不大。后本院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沈倩影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5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302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潘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