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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爱护航”暑期特辑 ——《小法官·云论坛》开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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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12 09:01:55 打印 字号: |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暑期专门开设了《小法官·云论坛》栏目,邀请学生化身“小法官”,讲述生活中的小案例,对一些生活现象,分享他们的思考。

  今天的“小法官”是来自张家港市第一中学初一(3)班的朱晨伊。他评述的是高空抛物的法律知识。

  我曾看到一个经典的高空抛物的案例。有一名11岁学生,在楼上将吃完的苹果抛下,导致苹果砸中了楼下3月大的女婴,致使女婴头颅被砸破昏迷,并导致了终身残疾。该案件后经法院判决,实施高空抛物的女孩的父母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案例可以看出,高空抛物行为是非常危险的,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人将高空抛物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随手抛出窗外的东西很轻,应该不会砸到人。实际上,再轻的东西从高处抛下,其能量都是超乎想象的。我们就举例:一个30克的鸡蛋,如果从4楼抛下,会让人头上肿包;如果从8楼抛下,可以让人的头皮破损;如果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如果从25楼抛下,可以让人当场死亡。

  抱着侥幸心理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很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人将面临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就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侵权行为。《民法典》1254条提到的另一种情况,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要是行为人没有尽到一个看护或管理的责任义务,比如在自家阳台上放的花盆因大风刮倒坠落,致使人员损伤,那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可见,高空抛物的行为非常危险,切不可以身试法。高空抛物有百害而无一益,高空抛物行为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让我们一起呼吁,拒绝高空抛物,共同爱护我们的同胞,守护我们的家园。

 

 
来源:张家港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潘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