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
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沈倩影,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50818584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沈家行政村沈家村6号。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苏05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倩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往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因罪犯沈倩影系哺乳期妇女,不宜收押,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苏0582刑更1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六个月二十八天,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11月4日。
申请情况:2021年11月5日,因罪犯沈倩影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满,本院认为罪犯沈倩影已不再具备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5日决定将罪犯沈倩影收监执行,期限二年五个月零二天。因罪犯沈倩影在送监执行体检过程中发现已怀孕,其本人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倩影进行法医学技术审核。2022年1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诊断意见书,证实罪犯沈倩影早孕诊断成立。本院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沈倩影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沈倩影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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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