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黄坤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
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黄坤明,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0020863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创新大道117号东苑新村86幢501室,暂住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街道文星南路99号文星新村41幢105室。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坤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黄坤明于2022年1月10日以其患肝脏恶性肿瘤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坤明进行法医学技术审核。2022年1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诊断意见书,证实黄坤明系原发性肝癌,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本院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黄坤明系原发性肝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黄坤明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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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