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李林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
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林,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510215622,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张家港市锦丰镇悦尚浴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新阳乡将军村潭前组5号,暂住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新村7幢403室。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李林于2021年8月12日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林进行法医学技术审核。2021年9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诊断意见书,证实李林2021年9月6日妊娠诊断成立,孕34+1周。本院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李林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林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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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