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网拍现已成为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措施中较为重要环节,但实践中,仍存在潜在购买人因为对竞拍程序、标的信息不了解等原因,最终未能参与竞买,最终导致资产流拍,案件难以有效执结。那么,资产流拍后,债权人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呢?
近日,张家港法院首次适用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确认第三人方某购得位于杨舍镇某小区的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经二次二轮网络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以该不动产抵债,最终由该第三人以变卖价购得,顺利完成资产处置。
案情速递
某银行与夏某某、钱某某、张家港某纸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00万余元。经法院调查,该案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为夏某某、钱某某所有的位于杨舍镇某小区的不动产,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启动第一次二轮拍卖,首次上拍价格为人民币220余万元,但遗憾流拍,且按流拍价变卖未成。后又依法启动第二次二轮拍卖,依然流拍,流拍价为176万元,且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不接受以物抵债。
因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人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该被执行人还有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2019年12月1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承办人与另案申请人方某进行沟通,向方某释明规定,询问其有无意向购买。
最终另案申请人方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规定,且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可予准许。
在方某付清价款后,法院向其出具了成交确认书和确权裁定书。目前该房产已完成过户,两案执行款均已发放完毕,至此,两案全部执行完毕。
评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流拍、变卖不成的,有两种后续处置方式:由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价以物抵债;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对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不接受管理的,法院可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
当前,虽然司法网拍的影响力和成拍率已较前期有大幅提升,但实践中依旧存在潜在购买人错失竞买的情况。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丰富了财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不仅有助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财产的竞买处置,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