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常州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朱某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一百余万元。执行过程中,两个被执行人既不到庭处理债务又不申报相关财产。经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某名下一辆苏EH305N奔驰汽车虽已被查封,但因该车辆经常在河南使用,难以找到,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没有放弃,并分析被执行人名下汽车虽然经常在河南使用,但因被执行人朱某户籍地为张家港市乐余镇,所以判断车辆应该会在张家港市出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及本院和张家港市公安局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于2019年6月27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控函,请求张家港市公安局协助扣押上述车辆。
2019年7月10日中午12时左右,承办人接到市公安局包基卡口警官的电话,告知该汽车已被他们控制。得知消息后,承办人火速赶往包基卡口,发现该车辆是赵某在使用,赵某称因朱某欠自己借款30多万元,所以将该车辆抵押给自己使用,并以此为由拒不交出车辆钥匙及行驶证,阻扰本院对车辆实施扣押措施。
对此,承办人果断采取措施将赵某传唤至法院。到达法院后,赵某立刻态度软化,交代其实际为朱某聘请的司机,受朱某指示阻扰执行。承办人对赵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赵某也认识到了错误,写下悔过书并与当天将罚款交清。对已扣押的车辆,承办人表示将及时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