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6年,某村合作社与某五金公司数次签订《租赁合同》,均约定某村合作社将村集体所有的某处厂房及土地出租给该五金公司使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承租方有义务在一周内全部搬迁完毕并归还租赁物。若承租方逾期搬迁,应承担逾期租金等违约责任;承租方因使用需要,经出租方同意后可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合同期满后装饰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承租方如对租赁物进行改建、增建等,租赁期满后改建、增建的财产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2017年度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未续签租赁合同,但该五金公司未搬迁出租赁的房屋和土地。某村合作社数次通知搬离,但该五金公司认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大量财力和物力对房屋进行装修,购置大量不可拆卸的生产设备,某村合作社给予的补偿标不足以补偿其损失,故不同意搬离。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纠纷,某村合作社向我院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了解到以下情况:一、本案纠纷的处理与市“三优三保”工作的推进存在关联性,案涉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属于退耕还田地块的范围,相邻的承租企业均已完成了搬迁工作,如本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将影响本市“三优三保”工作的整体推进以及相应地块的整体规划;二、该五金公司承租后投入的生产设备设施较多,搬迁成本较大;三、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已进行多次协调,某村合作社也同意给予该五金公司一定的搬迁补偿款,但双方一直未能就具体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综合以上考虑,我院从服务大局以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多次进行沟通和调解工作,逐步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差距,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审结后,通过跟进了解,该五金公司已按约从案涉租赁厂房中搬离,某村合作社已足额发放补偿款,租赁厂房的拆迁工作有序进行,实现了某村整个地块的复垦工作。
该案的处理不仅有效促进我市“三优三保”工作的推进,为推动科学配置村集体的土地资源做出了有力贡献,也体现了开发区法庭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服务乡村振兴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