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被告徐某某、刘某某与某住房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其位于金港镇的一套房屋向该公司贷款并自愿提供住房抵押(反担保),却未按约还款。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7万余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后由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义务,故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承办人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6月5日13时,承办人连同该小区社区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前往目的地。由于敲门无人响应,核实后,确定长期无人在家,指挥中心通过执行员佩戴的4G单兵连线执行现场,进行执行监督。在多方共同见证下,锁匠强制开锁进入房屋,由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对该房屋及车库进行评估。当天15时,评估圆满结束,为该案下一步的财产处置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