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我院受理张家港市某资产经营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某环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55957元,环保公司须从资产公司处租赁的厂房内迁出,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因环保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拖欠资产公司租赁款高达200多万元且一直拒绝迁出租赁厂房,执行人员依法对环保公司发出迁出公告。公告到期后,环保公司仍然拒绝搬迁。执行人员对环保公司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财产进行了查封,并依法传唤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拟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在袁某拘留期间,承办人得知环保公司有多个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如果拘留法定代表人并全部查封其财产,将导致公司违约而造成公司事实上破产的境地,故和双方充分协商、沟通后,环保公司当天履行了执行款100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5月15前迁出租赁的资产公司厂房。5月15日,环保公司按约迁出了租赁厂房。近日,环保公司又将剩余全部执行款支付完毕,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