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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未清理债务 变更执行股东全到位——乐余法庭十年老案一朝执行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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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乐余法庭  发布时间:2017-12-07 13:19:34 打印 字号: | |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实际对已知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即办理注销登记,法院直接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近日,我院执结一起十年前判决的老案,42万元标的全部执行到位,受到申请人高度赞誉。

威尔斯公司与沧州五金厂因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08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沧州五金厂给付威尔斯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16096元。判决后,因沧州五金厂未履行判决义务,威尔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委托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因沧州五金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运河法院于2010年作出本次执行终结的裁定。之后我院执行法官时刻关注该案的执行情况,不定期查询沧州五金厂的财产情况。2016年5月,运河法院致函我院,告知沧州五金厂已经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经本院查明,沧州五金厂系申请注销,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出资人崔某等八人对清算报告出具了确认报告,随后沧州五金厂被注销登记,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沧州五金厂申请注销登记时虽提交了清算报告及出资人确认报告,但当时沧州五金厂作为被告尚有诉讼在身,清算报告不仅未体现本案债务如何处理,反而说明企业债务已清理完毕,可以认定沧州五金厂实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崔某等八人作为沧州五金厂的出资人,应对沧州五金厂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本院裁定变更崔某等八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变更裁定作出后,考虑到被执行人人数较多,案件时间跨度较长,文书送达可能会遇到一定困难,在送达期间,先收到法院文书的被执行人存在着转移财产的可能,对变更裁定生效后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遂立即将本案恢复执行,并通过查控系统控制了崔某等八名被执行人的数十个银行账户,成功冻结银行存款四十二万多元。在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后,在确认各被执行人已收到裁判文书,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决定对各被变更的八名被执行人股东进行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花费三天时间跑遍沧州市各大银行,终于对八名被执行人数十个银行账户强制划拨完毕,划款总额到达43万余元,本案债权本金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

长达10年的老案一朝执行到位,申请人向执行法官送来“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表达其感激之情。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法院解决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找到了突破口,规定实施以来,在实践中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本案来看,被执行人沧州五金厂股东利用虚假清算骗取工商登记注销,造成公司人格灭失,导致长达十年的时间,权利人的权益一直无法得到实现。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裁定变更沧州五金厂的股东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及时查控了变更后被执行人的财产,给予了变更后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对变更裁定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上对控制财产进行了扣划,及时维护了合法权益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张家港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