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第八法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准备开庭。原告是无锡的一家企业,被告是我市的一家企业,案件是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移送至我院审理的。按照约定的开庭时间,民二庭法官肖建峰已坐在审判台上,被告也已早早到庭,但是原告席却空着。
肖法官查阅了一下案卷,传票早已送达原告代理人孙律师,为了慎重起见,他拿起手机打了孙律师的电话,孙律师:“已到一楼,第八法庭在哪啊?”,“在二楼,你赶紧上来。”一分钟后,孙律师来电话:“我已在二楼,没有第八法庭啊”,“不可能,我让书记员出来。”,“你是太仓法院吗?”,“啊,我是张家港法院啊。”,“晕,是我搞错了吧,我一大早就往太仓这边赶。”,这边的被告代理人笑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吧”,被告提出。肖法官考虑到纠纷还是需要解决,于是就对被告代理人说:“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你们刚刚不是说要提反诉吗?如果按撤诉处理,你们的反诉也需重新起诉,我看这样,本案双方争议的货款金额也不大,能否让原告律师现在赶过来,大约一个小时后,你们再过来,我们组织双方庭下协商一次,如果协商不成,再按民诉法规定处理也不迟”,被告听了肖法官的提议,感觉在理,当庭表示同意。
一个多小时后,原告代理人孙律师赶到了法庭,连声说对不起,称自己事情太多,把开庭地点给弄混了。在肖法官的主持下,案件通过对交易细节的确认及双方代理人一个多小时的沟通,最终达成协议,原告在庭上表示会尽快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日前,我院已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并转交给了被告,被告将在近期把货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就此,一起本应是一波三折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官的细致调解下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