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某装修公司与潘某签订装修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潘某经营的浴场装修,工程造价17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潘某付了5万元预付款后,余款久拖不付,该公司故起诉至法院。审理中潘某辩称原告为其装修不满足其经营要求,且虚增了许多项目,也未全部完工。
鉴于双方对工程是否实际完工存在争议,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对该工程的数名装修工人做了调查笔录,并到被告潘某经营的浴场进行实地勘验,对原告提交的装饰报检单中的罗列的各项逐一进行勘验核实。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勘验工作的基础上,对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潘某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装修款73000元。至此,该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