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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15年决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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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23 14:35:24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三)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六)依法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本级法院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九)承办其他应由本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本次部门决算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单独组成。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我院在市委的领导,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和保一方平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截至目前,共受理各类案件19373件,审执结18113件,涉案标的82亿元。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平安张家港建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截止日前,共受理刑事案件1253件,审结1158件。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惩处盗窃、诈骗、危险驾驶等危害民生的犯罪,严惩职务犯罪,一审审结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案件15件。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依法对罪行严重的被告人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依法对罪行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坚持维权品牌特色,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理涉少案件417件,审结389件。完善涉少刑事案件审判机制,继续实施合适成年人保证人制度、未成年人项下资金监管机制,深入少管所感化失足青少年,对所有未成年犯全部实施前科封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法制阳光行”、“法庭开放日”、“走进直播间”、“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等法制宣教活动,发布未成年人十大伤害典型案例,制作首部法治公益短片,呼吁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妥善审理民商案件,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受理民商事案件12837件,审结11359件。注重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妥善审理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等权属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消费纠纷等案件。注重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劳动者等群体的切身利益,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创造诚信的发展环境,妥善审理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股东权纠纷。注重保障金融安全,妥善审理融资、证券等金融纠纷。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制裁商标侵权行为,审结“哆啦A梦”动漫形象侵权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活动,发布我院首份知识产权年报。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33件,审结254件。积极应对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召开三地行政案件联席会议,一把手院长亲审异地管辖行政案件。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参与行政争议源头治理,通过新情况新问题研判与司法建议、召开专题联席会议、执法人员培训、提供执法咨询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等形式,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加强改进执行工作,充分兑现合法权益。始终把“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开展“春雷行动”执行会战,集中力量清理涉民生案件。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发挥“点对点”网络查控功能,在银行、公安、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等单位支持下,初步实现了快速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加大信用惩戒力度,1577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纳入全国联网的数据库,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公开曝光、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全面推行“零佣金”网络司法拍卖,为当事人节省佣金。打破传统的拍卖支付方式,联合张家港农商行推出“拍卖贷”服务,提高司法网拍成交率,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普遍好评。

强化立案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群众权益。畅通立案渠道,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在立案窗口增配人员专门负责,实施当月完成立案1804件,同比上升37.71%,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认真落实诉访分流,建立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约访制度,完善院庭长定期接访和信访通报制度,共接待群众来访507人次,协助处理好中央巡视组转办的涉信访案,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加强司法分析研判,发挥司法促进保障作用。找准法院工作在服务发展大局中的定位和切入点,形成宏观经济形势司法应对的相关调研报告,其中《张家港市2014年度诉讼形势分析报告》、《物业服务纠纷呈多发态势》等报告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5次批示。突出抓好司法建议针对性、实效性、规范性,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等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5件,全部得到相关单位的回应反馈,其中建议对失信企业制约制裁的司法建议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并由市政府牵头形成了全市范围内对失信企业的信用核查机制。以凤凰法庭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为实证,调研探析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

完善司法服务举措,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强金融债券司法保障,办结借贷、担保等案件,保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和金融法律风险。对保险合同案件审理进行归纳评析,对保险合同纠纷审理中发现的保险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保险行业通报。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导向审理破产案件,妥善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统筹兼顾企业、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利益,努力实现企业破产的“软着陆”和“零震荡”。

严厉打击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诚信诉讼体系,在立案庭安放了诚信诉讼承诺书,并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注重宣传涉消费者权益案件,将诉讼诚信机制建设进一步延伸至企业生产和销售诚信。依法打击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召开诚信诉讼、诚信经营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近年来在审理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的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深入推进民主公信。大力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全流程公开。继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案件庭审互联网直播和庭审“三同步”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与日报、电视台、电台联办专版专栏,及时发布法院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发布典型案例,全面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召开新闻发布会6场,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8次。

坚持落实便民举措,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认真贯彻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设立文明导诉台,编发诉讼宣传手册,为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理性维护权益提供便利。建立诉讼服务大厅与江苏省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同步运转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方便当事人立案登记、接收文书、递交材料、约见法官、查询流程,共提供诉讼服务3570件次。积极开展律师进驻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实行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审判方式,积极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和简化裁判文书,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诉讼成本。

紧抓主题教育,深入推进民主公信。扎实开展“三严三实”教育,一把手院长亲上讲台上党课,教育引导干警保持政治清醒、政治自觉和政治定力。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党建责任清单,引导和激励全院干警争当先锋模范。开展发扬“三种牛”精神、营造“三种氛围”专项活动,在全院营造奉法求实、勤勉敬业、锐意进取的工作氛围。开辟“党员小故事、法官大情怀”专栏,每月推出两名典型,激励全院干警争先创优。

加强人才培育,增强法官司法能力。开展“司法能力提升年”活动,加大职业教育和司法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书记员卷宗装订考核等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赛,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院庭长带头承办疑难复杂案件,为全院干警树标杆、做榜样。推行“挂庭跨部门办案”制度,拓宽法官业务领域和综合能力。编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审判经验总结、推行要素式审判改革,让青年法官快速掌握“审、判、写”的技能技巧。

强化教育监督,树立廉洁司法形象。强化“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组织干警观摩职务犯罪庭审,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加强司法廉洁教育,提高干警廉洁自律性。出台《非职务过问案件问责办法》,杜绝法院内部说情,防止人情关系对案件审判执行带来不良影响。加强对司法权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开通纪检监督网站和举报电话,坚持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并推行“案件廉政回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部分 张家洪市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样附后,共12张表)

 

第三部分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5 年度收入、支出总计7791.07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491.11万元,减少16.06 %。主要原因是2014年基本建设项目收入、支出分别为2335万元,占当年度收入支出的25.16%,而2015年无基建经费收入及支出。其中:

(一)收入总计7791.0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960.6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与上年相比减少1464.15万元,减少17.38%。主要原因是基建经费减少拨款2335万元。

2. 其他收入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6.36万元。主要原因是利息收入等作为收入直接上缴。

3.年初结转和结余 830.47万元,主要为本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政法转移设备采购资金及办案经费。

(二)支出总计7791.07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6214.69 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干警工资、办公办案经费及设备购置经费。与上年相比减少1267.22万元,减少16.94 %。主要原因是减少基建经费2335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4.97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离退休干警工资及福利等。与上年相比增加了128.95万元,增加了27.67%。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增加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

3.住房保障支出485.1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干警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与上年相比24.98,减少了4.9%。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今年在职平均人数比去年略有减少。

4.年末结转和结余496.25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主要为本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法庭及办公桌椅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法院本年收入合计6960.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960.6万元,占100%

1:收入决算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法院本年支出合计7294.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26.6万元,占60.68%;项目支出2868.22万元,占39.32%

2:支出决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7791.07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491.11万元,减少16.06%。主要原因是2014年度有基建经费收入及支出分别为2335万元,而2015年度无基建经费。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7294.8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491.11万元,减少16.06%。主要原因是2014年度基建经费收入及支出分别是2335万元,2015年度无基建经费发生。

法院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282.41万元,支出决算为7294.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17%。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设备采购项目未能及时完成。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6299.23万元,支出决算为6214.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6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设备采购项目未能及时完成;

2.法院(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98.96万元,支出决算为594.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24%。决算数在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离退休人员有增加;

3.法院(款)住房保障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84.22万元,支出决算为485.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19%。决算数略大于预算数。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法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426.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426.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经费 0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法院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7294.82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156.89万元,减少13.69%。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无基建经费支出,2014年度基建经费支出2335万元。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282.41万元,支出决算为7294.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17%。决算数略大于年初预算。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426.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158.5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经费0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36.4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4.58%;公务接待费支出25.0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4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今年实际未有出国事项安排。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36.47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188.46万元,完成预算的188.4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办理集控审批的更新警车4辆未能在当年度购买,付款及账务处理都发生在2015年度。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10辆,主要为执法执勤用警车。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 248.01万元,完成预算的    118.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大辆公务警车陈旧且行驶里程较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用车辆维修、保险、燃料、过路过桥费及驾驶员里程补贴。2015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60辆。

3.公务接待费25.02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5.02万元,完成预算的41.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降低公务接待标准。2015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22批次,1890人次。主要为接待上级法院及兄弟法院来人考察交流培训等,本级人大政协工作检查及业务指导。

法院 2015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0   万元,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今年实际未如开会议,而参加其他单位会议支出的住宿及交通费列入差旅费。2015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0个。

法院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   27.19万元,完成预算的45.3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初预计组织全院干警参加的集中培训实际未组织。2015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5个,组织培训295人次。主要为培训法院办案业务、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综合部门专业知识。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66.26万元,比2014年增加258.73万元,增长17.16%。主要原因是:由于案件量的大量增加,及出差标准的提高,相关的办案成本增加,其中差旅费支出增加114.41万元,特快专递邮寄费增加45.67。由于调整支出科目,原由人员经费列支的人民陪审员费用调入商品服务支出中劳务员,增加支出1478.31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0.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40.76万元(含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的车辆采购及省级政府采购公布的协议价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各单位“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收支不抵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计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各项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特殊教育等。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计划生育事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十八、农林水(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

二十四、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指粮油事务、物资事务、能源储备、粮油储备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七、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原因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十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十三、“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责任编辑:张家港市法院管理员